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出现两极分化,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阶层——富民阶层。富民作为一个阶层,首先也是“民”,只不过相对于贫民来说拥有更多的财富而已。富民阶层的崛起是唐宋变革最为重要的特征,其对我国古代乡村控制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试图从唐代富民阶层崛起的视角来探析当时乡村控制的变迁。
(一)唐代富民阶层的崛起。唐中叶以前,我国古代主要以身份等级来划分社会。何兹全先生认为,中古社会和前后社会发展演变的路线,就劳动者的身份而言,是“自由民、奴隶(战国秦汉)——依附民(中古)——租佃农民、小市民(宋元明清)”[1]。李伯重将唐代社会分为四个等级:(1)享有无限特权的等级;(2)享有有限特权的等级;(3)无特权,但享有起码权利的等级;(4)连起码权利也不享有的等级[2]。均田制按口授田,其实质是按身份占田。《通典》卷二《田制》记载开元二十五年(737年)田令,“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这是一般平民的占田额;对于贵族等级则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3]。而对于奴婢则没有授田规定。由此可见,均田制是国家参与资源配置,按社会身份等级分配土地的制度,贵者必然表现在财富的拥有上,贵与富牢牢地结合在一起。
均田制反映了贵贱社会身份等级,但它的实行在现实上为贵贱对立鸿沟的泯灭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均田制的推行是“封建国家要与地方豪强大族争夺劳动人手,打击和限制豪强大族势力,使豪强地主的依附农民附籍于国家,与国有荒闲土地相结合,向国家交纳租调,提供徭役。”[4]均田制作为一种限田制度,其不仅限制了豪族对平民土地的兼并,而且与之配套的租庸调制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租庸调制是按丁计征,即不问农民财产的多少,而以丁口数进行征纳,这有利于鼓励农民勤劳致富。
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豪族控制一切资源,出现官僚、地主、商人一体化趋势。这一时期官吏权豪经商,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商品经济的繁荣;相反,正是由于市场自由发展受阻,普通小商人无法参与交换行业,故由有权势者取而代之。这一现象更加导致了民间商业无法发展,商品经济处于病态畸形状态:一方面是官吏经商成风,貌似商业繁荣;另一方面则是民间商业的停滞,一切财富操纵在少数权豪手中。而唐代一反以前政策,在经济上严禁官吏经商,《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记载:“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5]有的学者将这条史料看作是歧视商人的重农抑商之举,其实这是以分工论为前提条件的士商分业思想的集中反映。它在规定“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同时,也强调了“食禄之家,不得与下人争利”的原则。唐代严禁食禄之家从事工商业,恰恰有助于民间普通工商业者的发展、壮大。《唐会要》卷八六《市》记载大历十四年(779年)七月“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6]唐代中叶以后,政府财政收入倚重于工商业税,因此不得不改善环境,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也只有工商业得到发展,政府的财政收入才有望好转。《旧唐书》卷一九《懿宗纪》记载政府曾下诏:“宜令诸道一任商人兴贩,不得禁止往来。”[7]
唐承隋制,其科举选官制的实行为富民阶层参与政治提供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这使得政治权力操纵在世家豪族手中,而科举选官制的实行对门阀士族既垄断地方资源又垄断中央资源的局面造成了巨大冲击。没有一定的经济势力,要想参与科举考试是较难的,至于有财力的富民,完全可与士族一争高下,因此,唐代由商而进入仕途者不绝如缕,这反映了富民阶层参政意识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太平广记》卷二七《关图妹》记载了一盐商子参加科举登科的情况:“关图有一妹甚聪惠,文学书札,罔不动人……有卤贾常某者,囊畜千金,三峡人也,亦家于江陵……图以妹妻之,则常修也,关氏乃与修读书,习二十余年,才学优博,越绝流辈,咸通六年登科。”[8]
唐代均田制的实行,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富民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富民阶层的兴起不仅促进了社会阶层结构的转型,而且这一时期的富民充当了最革命的角色,为整个唐宋的变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乡村控制的变迁。我国古代城乡不分,人们主要以“城邑”的聚落形成而居住、生活。张光直先生认为,青铜时代(前2200年—前500年)我国的聚落形态便是“城邑”:“整个青铜时代的基本社会单位是有城墙围绕的城邑;华北的黄土地貌上点布着千千百百的这种城邑。在外形上看,这些城邑都很相似,每一个城都在四周为土墙所围绕。”[9]日本学者宫崎市定也认为我国古代是“都市国家”,其瓦解首先开始于城内居民逐渐移居城外:“促使这种瓦解趋势进一步发展者,是汉代豪族势力的扩张,一方面,便利农耕的负郭,带郭之田被有势力者所独占,贫民要想拥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须求之于遥远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们在远距离地方开拓庄园,招募劳动者,于是城内的农民渐渐脱出城外,前来居住应募。这里出现的就是另一种新形态的聚落——村”。[10]笔者认为,散村在唐代中叶的大量涌现应是小农经济独立生产、独立生活能力增强的反映,“村”聚落取代“城邑”聚落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巨大变迁,这一变迁对乡村控制模式的转型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国自春秋战国以来,国家对乡村基层的控制均十分严密,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乡里组织。乡三老是基层社会名符其实的领袖,顾炎武曾指出:“汉时啬夫之卑,犹得以自举其职。故爰延为外黄乡啬夫,仁化大行,民但闻啬夫,不知郡县。”[11]《汉书》曾记载文帝下诏曰:“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12]三老为众民之师,地位之尊显然矣。东汉末年,豪族势力崛起,日本学者东晋次认为,“东汉的乡里社会,由豪族统治与父老秩序的并存和角逐向豪族置父老秩序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的方向变化发展”[13]。这样,国家通过三老等乡里领袖控制基层的状况被新兴的豪族所打破,三老上代表国家、下代表民众的权威被豪族所取代,因而,许多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之为豪族共同体,即本源于此。
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富民阶层崛起的同时,士族阶层逐渐衰落,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豪族共同体也遂告崩溃,唐宋时期乡里制度最为显著的一个变化,便是由乡官向职役转化。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指出:“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14]马端临明确指出了唐宋乡里制度的变革,唐以前乡长里正为役民的官,是与郡守、县令性质相同的役民者,而至唐代,乡长里正从役民的官变成役于官者的民。白钢也曾指出:“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驰,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度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转化。”[15]由此可见,中唐是我国古代乡里制度的关键转型期,之前承继了自传说中黄帝以来的乡官制度,之后开启了宋元明清乡里制度的职役制。
唐代乡村基层组织的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化,国家政权逐渐从对人口、土地的严密控制转向对乡村富民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贫富日益分化,国家财政只有依靠富民才能保证其来源;而散聚“村”落形式的普遍出现也使得国家严密控制乡村的政策在现实操作上十分困难,因此,这一时期国家政权逐渐从乡村社会中淡出,依靠富民来维持其对乡村的控制。
(三)富民阶层在乡村控制中的作用。唐代中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财富的占有日益分化,富民阶层的产生和崛起即是这一分化的结果。富民阶层的崛起对唐代土地私有化产生了重要作用,马端临曾指出:“自汉以来,民得以自买卖田土矣。盖自秦开阡陌之后,田即为庶人所擅,然亦惟富者贵者可得之。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贵者有力可以占田,而耕田之夫率属役于富贵者也。”[16]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者一般为马端临所说的贵者,这一现象于魏晋南北朝时达到极盛。唐代均田制抑制了豪族对土地的兼并,然而,另一种土地兼并形式兴起,即“富者有资可以买田”,这一兼并主体非“贵”者,而是“富”者。唐中叶后,富民阶层的崛起加剧了这一土地私有化过程。我国自秦汉以来,土地兼并历代皆有,但贵者以势占田,并不具有合法性,正如叶适所说,“虽当时天下之田,既不在官,然亦终不在民以券”[17]。至唐代,法律较为完备,均田制限制豪强以“贵”占田,但又允许土地买卖。富者以“资”购买土地得到政府认可,法律承认,因此,这一兼并形式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这一时期的土地买卖以契约文书的形式出现,不仅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认可。如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许多土地买卖约均为注明:“官有政法,人从私契”[18]。可见,当时人们对私契极为重视,这也是产权观念深化的一种表现。正是由于富民以“资”购买这一土地兼并形式不同于以往豪族的以“贵”占田,因此,唐中叶的土地私有化是在一个合法性外衣下进行的,“不抑兼并”,“田制不立”遂成为后世不易之法。马端临曾针对复井田之议时指出:“欲复井田,是强夺民之田产以召怨仇,书生之论所以不可行也。”[19]
乡村社会贫富日益分化,土地日趋集中,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历代口赋,皆视丁中以为厚薄,然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袭世资家累千金者,乃薄赋之;又有年齿已壮而身居穷约家无置锥者,乃厚赋之,岂不背缪。”[20]因此,以资产为宗的户税、地税逐渐占据主导。建中元年(780年),杨炎实施两税法,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遂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当时,富民阶层控制着大部分财富,国家在财政收入上不得不倚重富户,如大历四年(769年)定天下百姓及王公已下每年税钱,分为九等:“上上户四千文、上中户三千五百文、上下户三千文;中上户二千五百文、中中户二千文、中下户一千五百文;下上户一千文、下中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21]上户和中户是富民阶层,从赋税承担数额可看出,唐代财政收入已开始向富民阶层倾斜。
富民阶层作为“民”与门阀士族有质的区别,富民无权将其他贫民沦为其控制下的依附民,而只能依靠财富的力量,在签订契约的基础上,将土地租佃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利用其劳动力而获取财富。均田制的崩溃意味着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失败,“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成为不易之势。在市场配置土地为主的时期,以势占田的现象衰落,土地产权兴起,因而无需国家政权依靠“权”与地方豪族的“势”来抗衡,国家政权遂淡出乡村基层。
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县一级的行政领导,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而对乡村的控制则逐渐松驰。其变化的因素是多元的,散聚“村”落的形成加大了政府管理成本;租佃制的盛行,富民阶层的崛起,为政府财政收入的结构转型提供了基础。国家赋役征收由按人到按财产、土地转化,而富民控制了多数土地,因此,乡里组织的乡官制遂向职役制转化,政府尽量将上等户的富民充当乡长里正以供政府驱使。
租佃制的盛行,使乡村社会真正的权力向富民阶层集中。无地、少地的农民向富民租佃土地,佃农靠富民的土地得以维持生存,富民靠佃农的劳动力得以发家致富,因而两者具有依赖关系。富民阶层在士族没落后登上了历史舞台,作为新兴的阶层,他们中的一部分逐渐向“士”转型,成为社会的地方精英。包弼德认为,社会和政治精英的“士”在唐代属门阀为标志的“世家大族”,而北宋时期主要指“学者—官员”型的“文官家族”,至南宋则转型为以文化为特征的“地方精英”[22]。其实,这一“士”的转型主要在于富民阶层的兴起,“文官家族”、“地方精英”大部分来自于富民阶层。
旧士族衰落后,富民阶层逐渐在乡村社会中确立了新的权威。富民在“敬宗收族”的口号下,形成了以宗法宗族制为主导的新型控制模式。我国古代宗法宗族制起源较早,但其普及则是在唐中叶以后。中央政府对地方社会的控制由强转弱,至明清时期,地方基层完全控制在乡绅、宗族手中,中央政权只到县一级。富民阶层由于拥有财富,占有大量土地,既为天子养小民,又成为国家赋役的重要来源,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享有更高的权威,成为当时的地方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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