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医改新政威力初现 药价平均降幅达三成


时间:2010-05-26





青岛新闻网5月25日讯 自3月15日启动以来,我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已两月有余。今天上午,记者从市医改办获悉,新制度实施后,七区三市(即墨、胶州、胶南)的121个基层卫生服务机构,523类规定药物的价格平均下降30%。药价下降,直接拉动了门诊量。两个月时间里,121家机构的接诊人数激增20%。可以说,我市医改新政的威力已初步显现出来。

药品价格平均下降30%

据市卫生局副局长魏仁敏通报,从3月15日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到5月15日,全市实施新政的12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收入达5826.54万元,其中药品销售金额3449.62万元,基本药物销售2000.28万元,基本药物销售所占药品销售总额的比例为58.06%。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药品价格平均降幅30%。

而在新政实施之前,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要靠“以药养医”,售药收入占总收入的70%以上。为了取得更高利润,一些机构对药品加价出售,平均加价幅度超过50%。而这一块费用,都转嫁到了患者身上。这也是导致基层“看病贵”的根源。

魏仁敏认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指定的“基本药物”,并按照进价零差率出售。此举,将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降低市民看病成本。

新政明年覆盖七区五市

目前,全市七区和即墨、胶州、胶南范围内的121家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道)卫生院,均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区市实施率达到了83%,全市人口覆盖率达到了72.3%。

市医改办主任于承玲透露,2011年,基本药物制度将推广到莱西市和平度市,并在两年内实现覆盖率100%的目标。


“以药养医”转为“绩效考核”

药价大幅下降,好比砍掉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摇钱树”,这块损失谁来弥补?据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强介绍,我市市级财政增设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安排0.73亿元。这部分资金,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

为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力,市财政部门在保证基层医护人员利益稳定的前提下,引入了“绩效考核”。医改部门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与市民签约服务,签约60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签约60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同时,按照基本药物销售额的2%补助基层医疗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新的补助办法对医护人员的服务制定了专门的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核定补助幅度。简言之,就是服务得越多、服务越好,就能获得更多的财政补助。这就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从“以药养医”转变到“靠服务争取财政补助”上来。当然,患者是最终受益者。(记者 王安)

8月1日起不得销售非基本药物

按照规定,3月15日开始,我市121家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按照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库存的目录外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库存药品要在7月底前使用完毕,自2010年8月1日起,不得再销售非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

按照规定,今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新政过渡期。过渡期内,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基本药物,仍然可按照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但是要实行零差价销售。

对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双低控制”,即现行实际进价低于最高采购限价的,执行现行进价;最高采购限价低于现行实际进价的,执行最高采购限价。过渡期后,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报销比例提高10%

相应地,我市的报销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定点的村卫生室(所)、镇(街道)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报销。

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报销。

在区市级以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包括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10个百分点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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