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重视药品商标的国际注册


作者:黄清华    时间:2011-11-14





重视驰名商品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因其知名度较高,且拥有者一般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因此,法律对它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界定。一般来讲,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公约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应予以保护。

第二,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并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饮料商品上注册,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扩大保护”的另一层含义。

第三,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医药企业的商标只有通过认定,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后,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对其起作用。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情况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要求,我国《商标法》经过修订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维商标、颜色商标等视觉商标注册的规定。企业应重视应用这些新规定,做到宽注册、广注册和多样化注册,这样不仅能从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更大利益,也能为开拓国际市场做好风险防范准备。

发达国家的企业十分懂得商标的国际注册对于严防假冒和抢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工作(简称“大幸”)生产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历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对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样及图案在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准登记。1994年7月,我国某医药公司进口日本和泉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简称“和泉”﹚生产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重视驰名商品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因其知名度较高,且拥有者一般是规模较大的企业,因此,法律对它予以较大范围的保护。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要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界定。一般来讲,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对公约其他成员国虽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应予以保护。

第二,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将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用于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并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就会被驳回。对于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同仁堂”未在保健食品和饮料商品上注册,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就是人们所说的“扩大保护”的另一层含义。

第三,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医药企业的商标只有通过认定,被确定为驰名商标后,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才能对其起作用。法律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确定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目的在于避免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而“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已经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情况以及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等因素,在案件中作出合理判断,不能将驰名商标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要求,我国《商标法》经过修订扩大了商标权的客体,例如,增加了包括三维商标、颜色商标等视觉商标注册的规定。企业应重视应用这些新规定,做到宽注册、广注册和多样化注册,这样不仅能从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获得更大利益,也能为开拓国际市场做好风险防范准备。

发达国家的企业十分懂得商标的国际注册对于严防假冒和抢注的重要性。例如,日本大幸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工作(简称“大幸”)生产的“喇叭牌正露丸”已有90多年历史,早在1983年已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对包括“喇叭牌”和“正露”字样及图案在内的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准登记。1994年7月,我国某医药公司进口日本和泉药品工业株式会社﹙简称“和泉”﹚生产的“和泉牌正露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非法所得108344余元。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黄清华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热点视频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第六届中国报业党建工作座谈会(1)

热点新闻

热点舆情

特色小镇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0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