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管是监管部门检查的一种方式和必要手段,通过现场检查,可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并且通过现场记录等一系列过程实施监管。这种方式可以发现监管相对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促进监管相对人规范守法经营,积极维护消费者安全的消费环境。
然而,监管部门和监管相对人存在着“僧少庙多”的现象,基层执法单位就十几个人,分解到“监管”或“稽查”部门少则2人,多则3人。仅靠这几个人的执法力量却要去监管数量远远高出几十倍的监管对象,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日常监管尚可全方位顾全,遇上紧急状况,需要马上核查某种问题药品,犹显人力不足,检查就可能会出现随意性:或是抓大放小,抓重点区域,忽略其他区域;或是管得了城镇,却管不了偏远地区。而且一次查下来,人力疲惫不论,执法的资源和成本都增加了不少。这样的现场监管必然会有不到位或盲目的问题。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运用数字传输、网络共享实现管理一体化成为了可能,为监管装上一双“电子眼”成为提高监管水平的一种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已建成的第三方技术平台,建立药品监控、追溯系统。药品生产企业从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至成品,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的所有药品的规格、品名、厂家、数量等信息,医疗机构从购进至使用以及库存药品的所有数据,都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录入,形成一体化的电子监管链,这样,药品监管部门通过系统查询就可以发现问题,特别是在应急药品的查控上做到了及时查堵,疏而不漏。
同样,“药师不在岗”这一顽症也可通过增设“电子眼”有效杜绝。利用电子设备,加装电子监控,实现了远程“电子眼”,随时可利用视频随机抽查药师在岗情况,有效弥补了监管力量不足,或药师虚假在岗现象的发生。
有了电子监管,现场监管是否就可以完全依赖电子监管了?必须承认的是,信息化时代有高科技的优势,然而,高科技又必然会应运而生造假的手段:电子票据等记录本身又都是人为输入电脑,因此,漏输或故意瞒而不报的情况必然存在;药师在岗也可以事先录制好一段视频,遇上检查即时播放。这些又都是电子监管的弊端。所以,不管是电子监管,还是现场监管,都不能成为单一的监管方式。
现场监管是枝,电子监管则是叶,是对现场监管的有效补充。两者应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才能枝繁叶茂。只有通过电子系统先行发现问题,继而现场核查解决问题,或是电子系统与现场检查同步进行,才能缓解监管力量薄弱、人员少而监管压力大的问题,切实做到全面整治药品市场,保证百姓安全、放心用药!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瞿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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