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推出电煤价格干预“额外条款”限煤出省


作者:赵博    时间:2012-02-22





近日,湖南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而自去年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要求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政策以来,已有云南、安徽、陕西、四川等多个内陆省份相继出台针对本省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以最大能力保证其省内的能源供应。


  除“干预令”外,各省又隐约推出“额外条款”,限制电煤出省,以预防可能出现的电煤供应紧张。此举或造成电煤市场流通不畅。


  多省份紧跟限价令煤价走势不明


  2月10日,湖南省物价局对外宣称,将根据国家部署,对电煤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鼓励煤电双方签订中长期协议,保质、保量购销电煤。


  主要规定今年年度合同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涨幅不超过去年电煤合同价(有多个合同价的,按平均合同价计算)的5%范围内协商确定,调煤保电任务以外电煤价格,不超过去年的实际平均 结算价格。


  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政府依法设立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外,各地越权或擅自设立的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此外,还要求各产煤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测,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要求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


  湖南省物价局除了对煤炭企业进行多方面约束外,还要求该省电网各统调火电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电厂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强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


  该省物价局还透露,将对各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


  事实上,湖南已不是第一个推出电煤价格临时干预令的省份,在此之前,云南、安徽、陕西、四川等多个内陆省份相继出台针对本省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


  各省份相继出台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一方面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而实施的,这些省份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政策,在条款的设置、表述方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电煤价格干预政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存在对电力供需形势紧张、电煤价格走势不明的预判和担忧。


  前不久,中电联就已对今年的电力供需形势发出预警,并对电煤产量、运力、价格等方面提出建议。湖南省就已根据其今年1月份的电力供需形势预判出该省全年电力供应形势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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