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试点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


时间:2010-08-2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对天津市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实行退(免)税试点。该试点工作开创了国内以融资租赁船舶形式出口船舶可享受退(免)税的先例。据悉,此次试点的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这些企业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将获增值税免退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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