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将全面禁止零运价、负运价


时间:2010-11-25





本报讯日前,交通运输部在上海召开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制度宣传贯彻会,强调无船承运人须以正常、合理的运价提供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这一制度针对全国航运业,上海航运交易所被指定为惟一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曾发布《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实施办法的公告》,要求自2009年6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今年9月1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于10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措施,该项措施实施过渡期为60天,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次交通运输部再次指定上海航运交易所作为惟一的无船承运人运价备案受理中心。上海航运交易所将制定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操作指南,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并承担保守涉及商业秘密的运价备案信息的义务。

文章来源: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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