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物流"顽疾" 应遵循序渐近原则


作者:岳雅风    时间:2011-07-0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实施了。这对长期以来秩序混乱、必须整顿的我国物流行业来说,是一件大好事。但现实情况是,与整个行业相关的多个方面,尚未做好迎接《条例》的准备。

首先,物流企业没有准备好。单看汽车物流方面,这个行业的大部分车辆是违规车辆。在外部各种费用上涨、运输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若严格遵守《条例》,汽车物流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此外,我国相当一部分物流企业规模较小,消息来源较为闭塞,对政策的反应速度也很慢。可以想见,这些企业将首当其冲受到惩罚。

其次,车辆运输车的生产企业尚未准备好。在持续超载超限的惯性影响下,为吸引更多订单,彰显“竞争优势”,很多生产企业甚至将运输车能实现超载超限的程度作为宣传口号,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则少有生产,也没有作出相应的产品规划。

再次,适应现实需要的新的车辆运输车标准尚未出台。2004年修订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中规定运输车长度为16.5米,很多人认为这一标准不能满足现实的车辆运输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新标准迟迟没有出台。标准制定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征求各方意见,需假以时日。

最后,也是很令人担忧的一方面,相关部门及各地执法人员是否已做好严格执行相应规定的准备,是否已经认真考虑《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制定相应执法细则?在利益的驱使下,那些曾经“以罚代管”成了习惯的执法者,是公正严明执法,还是继续暗箱操作?这些问题现在还难以解答。

国家在制定很多发展路线时,都讲求循序渐进。比如,五部委共同推动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没有“一刀切”,将所有收费公路一次全免。这显示了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基于现实制定更加可行的政策,采取更妥当的措施。在治理超载的时候,是否应采取类似做法呢?

超载超限虽然发生在道路交通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却是复杂的。从运输车出厂时设立厂家超载罚款制度,对违法违规车辆出厂及上牌照严格把关,或许更能从源头上制止超载超限。

如今,距离《条例》实施的时日屈指可数,但记者没有听说有哪家汽车物流企业因《条例》而去改造车辆或购买新的合法运输车。大家似乎都在观望。

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积重难返的汽车物流业,恐怕不能仅靠一次“手术”就能求得根治,需要的还是调理良方。


来源:汽车网-中国汽车报 岳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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