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设施建设、服务和产品提供、运行机制、财政投入、监督评价等方面还缺乏制度性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正式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文化立法的短板,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文化法律体系,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为各级政府推进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对于老百姓而言,《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提供的“福利”更是比比皆是。比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另外,农村群众的文化生活也受到空前的重视,规定“重点增加农村地区图书、报刊、戏曲、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网络信息内容、节庆活动、体育健身活动等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同时提出“面向农村提供的图书、报刊、电影等公共文化产品应当符合农村特点和需求,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
为推动不同群体间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韩业庭)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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