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要有效遏制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快速消失的趋势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17-03-27





  记者获悉,日前,国家文物局印发《关于加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我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的基础组成部分,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同构成了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整体。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切实做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趋势。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约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的 80%,数量丰富、类型多样、分布广泛,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传承历史文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从文物事业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作为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保护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制定保护措施,扎实推进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工作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精细化管理制度建设。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探索建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登录、发布机制,可牵头成立由文物、文化、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门以及专家、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的文物审查委员会,审核、确定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和保护措施。


  已登记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编写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资料档案和保护标志中应包括文物名称、本体构成、文物年代、权属性质、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等内容。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登记公布;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所有人同意。价值较高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报请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报请前应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其价值内涵,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建设工程选址应坚持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的原则,因自然灾害、城乡建设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不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经文物审查委员会核查确已不具有文物价值的,可提出拟撤销登记文物意见,由登记公布该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撤销登记应当记入文物资料档案。撤销登记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状况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县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现状和文物分布特点,探索建立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应全面调查、科学评估县域内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总体保存状况,并研提分类保护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提供政策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日常保养维护工作,重视文物的日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文物安全隐患。保存状况较差、险情严重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抓紧组织开展抢救保护工作, 切实改善文物保护状况和保存环境。 保护过程中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全面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


  四、加强指导,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提供技术指导,通过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晰、落实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护管理责任。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由使用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没有使用人的,应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保护工作。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与所有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创新管理,拓宽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在保护利用过程中,应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团队的作用, 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筹措保护资金,依托“互联网+”等新手段丰富文物展示利用内容;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布文物利用的项目清单, 让社会团体或企业自主选择利用形式和运营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在保证不破坏文物和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可允许出资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


  五、加强引导,妥善处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关系


  各地应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将其纳入文物事业整体规划,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时,应统筹考虑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需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密集县域,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编制县域文物总体保护规划。


  应协调做好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明确审批程序、保护原则和要求。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无法避开的,应优先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实施异地迁移保护或考古发掘。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指导做好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异地迁移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评估,将迁移保护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应重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古遗址古墓葬保护工作,抓紧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进一步明确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状况,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确因建设工程等原因无法避让地下文物的,应事先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涉及考古发掘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六、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公安、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完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情况通报和问责制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落实保护管理责任,不断提升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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