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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