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品住房用地或20%自持作租赁 筹建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来源:观点地产网   时间:2017-08-29





  8月28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发布了《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观点地产新媒体翻阅文件获知,在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上,深圳市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

  鼓励房地产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鼓励试点商品房开发销售与租赁经营一体化的运作模式,鼓励房地产企业规模化租赁经营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并通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引入专业物业管理等措施,满足周边就业人员的居住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引导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成立住房租赁企业或委托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的住房统一出租、规范管理,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在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上,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住房建设规划中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改建后的住房仅限租赁或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或以“以租代售”等形式变相分割转让。

  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禁止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将原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新建用房开展规模化租赁业务结束后出售用房的,按照新建商品房标准办理销售、不动产登记手续及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税费。

  在金融支持上,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金融办要鼓励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对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股权投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或经营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IPO、债券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资,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在《深圳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中还提及,要依托现有或新成立市属国有企业,于2017年底前筹建3-5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十三五”期间,除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外,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还应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资产划转等方式收储不低于10万套房源,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

  落实国家住房租赁财税、金融等各项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增值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等。

  在加大新增供应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力度上,自2017年8月起,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除按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外,还应按不低于规划建筑面积20%的比例建设自持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

  推进自持租赁住房和自持商务公寓用地的试点出让工作,除福田、罗湖、盐田区外,其他行政区、新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应于2018年6月底前至少供应一宗地块用于全部建设自持租赁住房或商务公寓,租赁住房自持年限为70年,商务公寓自持年限为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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