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秀超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评价办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将每年开展一次,履行教育职责不力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按该文件规定,国家将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同时,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评价工作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问责是否到位。”何秀超说。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据了解,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等6个方面。“每一方面又进行详细规定,大概包括40余条内容,这些规定基本涵盖省级人民政府应履行的教育职责。”何秀超说,根据《办法》,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希望通过《办法》的制定实施,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全面正确地履行教育职责,确保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国家将首先从东、中、西部各抽取部分省份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研究部署2018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确定评价重点,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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