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和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的地方政策,加强考生资格审核,规范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近日,教育部与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签订了高考安全责任书。
责任书明确,省招委是本辖区内高考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治理高考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和实施录取的责任主体。省招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和省级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主管责任人,省招委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对本部门高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责任书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分析形势、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在命题、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考试实施、评卷、录取以及信息安全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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