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13日公布了《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各地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
根据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发布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各地应高度重视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意见》指出,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意见》罗列了钢铁等10余类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情况,提出了相关政策导向和应对原则。
《意见》强调,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
上述文件认为,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不仅对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环保部将严格问责制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实现
环保部昨天部署污染减排任务,要求各地将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环保部部长周生贤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确保“十一五”最后一年减排目标如期实现。
环保部要求各地将年度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市、县和企业,并明确完成时限及责任,大力抓好重点减排工程,坚决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要确保完成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500万吨,今年年底前,东部发达省份力争实现县县建成污水处理厂,尚未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地级市主城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成运行;对列入减排计划的结构减排项目,督促限期淘汰;年内不得审批“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
周生贤强调,在未来的7个月时间里,环保部将严格责任追究制,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今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要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按有关规定报请国务院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他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
各地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
5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
《通知》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据悉,由于历史原因,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部分省(区、市)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盲目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下发了《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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