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为传统金融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也给金融安全带来了新挑战。如何既让金融搭上科技的翅膀,又能给科技的野性扎上制度管控的藩篱,更好地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共存?
5日召开的第十一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上,来自一线监管部门和相关自律组织的人士就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处理好金融科技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展开了充分论述。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指出,金融科技创新要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突出位置,正确对待风险、准确识别风险、主动防控风险。
“风险与金融相伴相生,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突发性和外部性,而且由于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其带来的风险比传统金融风险涉猎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凶猛。”周振海指出。
基于此,他从三方面对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提出建议:其一,健全完善金融科技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跟踪监测,注重动态反馈;其二,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既要在设备、系统等硬件方面加强,也要在人才、思维等软件方面更新;其三,发挥好行业自律机制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在约束市场行为、规范创新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行政监管做好辅助工作。
实际上,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相关部委已经加强了对这一领域的关注和研究。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由分管科技的行领导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科技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支付结算司、征信管理局等相关司局,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
从金融科技的监管角度,周振海建议,要把握好监管力度,动态调整监管边界,既要营造松紧适度的政策环境,防止“一管就死”,扼杀创新活力,也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听之任之,放任野蛮生长。
“科技创新既可以运用于改善金融服务,也可以应用于提升监管技术。”他同时建议要改进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不断丰富和完善工具箱,增强监管的前瞻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金融科技涉及多部门。周振海指出,要加强监管协调,统一监管规则,形成监管合力,特别要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和金融科技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实施协同式、穿透式和创新式监管。
金融科技发展,亦离不开相关自律组织的参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长陆书春介绍,近年来协会编制了互联网金融统计制度,并据此开发了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目前已覆盖行业交易规模的80%,且正在开发二代系统。与此同时,协会还对重点业态开展风险监测,自主开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系统。
上述工作类似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基础性设施。昨日又一项旨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基础性设施投入使用。在融资洽谈会现场,协会开发的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共有10家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正式接入该平台,对自身基本信息和运营信息进行披露。
根据协会要求,首批试点单位披露的事项共计47项,其中强制性披露32项,鼓励性披露15项。从业机构注册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实缴资本、银行存管情况、投融资人数、借贷余额、逾期率等数据都是必需披露事项,保证投资人在了解真实有效的数据基础上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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