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为进一步满足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求,加强投资风险管控以及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保监会于近日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稳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取得了积极发展。《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就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鼓励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2006年发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制定于业务试点阶段,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资金运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后,《办法》去掉了原有办法名称中的“试点”二字,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有: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根据近年市场化改革成果,明确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修订后,《办法》已无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放宽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风控责任。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了相关条款表述,同时整合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值得留意的是,加强风险管控是《办法》的首要原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健全风控机制、细化风控措施,以及加强专业机构监管。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方面,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健全风控机制方面,建立了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细化风控措施方面,将对担保等风控措施的具体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加强专业机构监管方面,则是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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