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有新政


时间:2011-11-21





2011年11月18日检验检疫部门获悉,根据即将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今年12月1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将不得进出口,相关企业应对此引起高度关注。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检验检疫部门将主要对进出口危险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等项目进行符合性检验,进口危险化学品还可能要求使用中文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将不得进出口。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顺利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相关进出口企业,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中文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等报检资料。同时应积极学习GHS知识和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最新规定,掌握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审核和安全数据单的制作知识;并搜集和了解进口国对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如出口欧盟应熟悉欧盟CLP法规等,确保产品符合进口国要求。


来源:温州日报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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