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通知,公布了全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分区管控要求。
内蒙古共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5个,总面积41.56平方公里,涉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3个地级市及相关旗县区;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56个,总面积47749.24平方公里,涉及通辽市、赤峰市、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共10个盟市及相关旗县。
根据管理要求,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除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外,严格落实禁止取用地下水、限期关闭所有地下水开采井、停止发放新增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等管理措施。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除临时应急取水等情形外,严格落实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等管理要求。
转自: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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