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的《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活动监管中的具体职责,要求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施联动监管。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办法》提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办法》要求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建立污染地块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充分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张永强)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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