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厦门市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及再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补偿按照现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测算收储补偿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工业(仓储)国有建设用地协议收储交地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厦门市域内完成再投资的,除按规定给予收储补偿外,政府给予再投资奖励。
《办法》规定,再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竞得政府在其用地原址或市域内其他地块上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在厦门市域内购置厂房、办公写字楼或酒店,从事生产或生产服务;对其在厦门市域内其他已有的生产项目进行增资扩产、购置生产设备等合法合规的投资行为。再投资奖励金额原则上按企业交地后三年内在厦门市实际完成的再投资计算。竞得原址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再投资的核算年期可延长至企业交地后五年内。再投资奖励总金额=被收储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奖励基数×投资奖励系数×再投资单位的奖励比例。协议收储补偿与再投资奖励的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被收储土地面积与其所在区位办公基准地价乘积的2倍。
《办法》规定,对列入政府收储实施计划的工业(仓储)用地,严禁改变建筑功能及土地用途。各相关区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对不配合政府实施收储且未按合同和监管协议履约的用地单位,及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记者 齐培松)
转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