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福建省零碳工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部署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零碳工厂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福建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的建设、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引导工业企业生产技术变革和生产方式优化重构,大幅降低碳排放。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附则等四章及附件(包括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申报书、零碳工厂评价指标表、近零碳工厂验收评价表)。
《管理办法》规定省级零碳工厂是指通过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技术装备改造创新、能碳管理体系优化等系统性措施,实现并保持二氧化碳零排放的制造业企业。近零碳工厂是指通过上述措施,充分挖掘节能降碳潜力,实现二氧化碳持续减排、碳效提升的制造业企业。《管理办法》明确省级零碳工厂、近零碳工厂建设遵循“因业施策、分类推进、创新驱动、应减尽减、持续提升、公开透明”的原则,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零碳工厂遴选认定和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各设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依法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近36个月无安全质量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区分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两种基本类型,分别规定申报指标要求。申报省级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等先进指标,以2021年为基准期碳削减率达100%等条件。申报省级近零碳工厂的企业需满足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且获评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符合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和碳排放等先进指标要求,培育期内年碳排放量保持下降且碳削减率不低于5%等条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福建省级零碳工厂和近零碳工厂的认定程序。省级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公布等5个环节。省级近零碳工厂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复审核查、培育、验收、公布等6个环节,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培育期满后开展验收评估。
转自:中国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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