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开始,这些新规正式施行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6-10-05





  2026年10月,多部法律法规、海关规范性文件集中落地施行,分别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6号《关于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的公告》、国家药监局与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4号《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等,覆盖国防动员、集装箱适载检验、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等领域。


  加强国防动员 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明确新体制下国防动员军地职能定位、工作运行机制、重点工作任务,完善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保障新时代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共14章82条,对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章节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完善。如,新法第十条规定,组织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七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第七十一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按照国防动员的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和相关工作。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适应国防动员新形势新体制新要求,对于规范和加强国防动员工作,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严格适载检验 守护出口食品安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36号《关于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集装箱适载检验工作的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告制定的主要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对装运出口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三是《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装运出境粮食的船舶、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海关申请清洁、卫生、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装运。


  公告的目的是有效防范出口食品被集装箱污染风险。商品范围包括2810种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实施集装箱适载检验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编码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网址: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cfg18/index.html)。


  公告对企业自检提出了要求。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集装箱进行自检,选用清洁、卫生、制冷、密固合格的集装箱装运相关产品。公告还随附了集装箱适载检验要求。


  在适载检验方面,公告规定,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模块向集装箱存放地海关提交检验申请,上传公告随附的《出口集装箱适载符合性声明》。海关对上传的声明进行审核、对集装箱进行抽查,合格的准予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适载检验结果21天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在出口校验方面,公告规定,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申报时,海关将对集装箱适载检验结果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依法作退单处理。


  规范申报管理 严控精神药品进出口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4号《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的,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不如实申报,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报通讯员 李涛、武守群)


  转自: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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