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临时用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原《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共20条,对临时用海管理制度进行系统优化,并在施行分类管理、简化审批流程、强化全链条管理等3方面实现了管理创新。
施行分类管理,增强政策针对性。《管理办法》首创临时用海分类管理模式,明确“需许可、可备案、不得办”等3种情形:一是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以及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或其他合法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需申请临时用海许可;二是海洋文旅活动、生态保护修复、防灾减灾救灾、海洋观测监测、科研教学等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可不办理许可,仅进行备案;三是填海、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砂开采以及其他以长期使用海域为目的的用海活动不得按照临时用海管理。同步明确不同情形的差异化管理要求,便于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行政相对人对照执行。
强化全链条管理,维护临时用海秩序。《管理办法》明确应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审查。待核发临时用海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及时将有关临时用海信息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并同步通报执法机构,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强化临时用海拆除义务,要求临时用海期满后及时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强调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的,明确用海主体需严格落实生态修复义务,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记者?刘诗瑶)
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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