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5-12-15





  在传统中医药文化与现代健康理念深度融合的背景下,食药物质逐渐受到消费者关注。食药物质是指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常被用于开发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随着健康消费持续升级,消费者对高品质、多样化食药物质的需求持续增长,其进口贸易也日趋活跃。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支持食药物质进口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试点实施进口食药物质分类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部分食药物质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管理。


  《公告》指出,要对试点进口的食药物质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动态更新。据了解,我国此前已发布包含106种食药物质的名录,此次试点并非全部涵盖,而是基于国际贸易实际状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情况、风险评估结果及国内产业和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从中整理出30种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制定了《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涵盖了丁香、甘草、枸杞子、当归、西洋参等国内外市场认知度较高、需求量较大且用途较为明确的食药物质。据了解,清单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未来或根据实际执行效果、市场反馈和科学研究进展等进行增补或调出。


  《公告》明确了申报产品用途。一方面,强化了企业的诚信申报主体责任。对试点实施的进口食药物质,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应明确申报产品用途,承担依法如实申报责任。另一方面,简化了通关手续,对于《试点实施进口分类监管食药物质清单》中的商品,进口申报为药用用途的需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申报为其他用途的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公告》还特别强调了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并要求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进口食药物质分别按照食品、药品的进口、经营、加工等环节的相关要求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经营。除可将药用用途进口的食药物质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外,进口企业不得改变商品用途,将商品销售用于非申报用途的企业或个人。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要求即便是免于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方式进口的食药物质,若最终用于保健食品原料,也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相同品种项下相关规定,以确保保健食品源头的质量安全。


  据了解,为筑牢安全防线,海关总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将建立部门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见习记者 孙茜)


  转自: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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