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跨境合作再掀高潮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8-03-13





  英国首相特雷莎·梅2月初访华可谓圆满成功、成果丰硕,助推中英关系“黄金时代”进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其间,特雷莎·梅造访了浦发银行总行,并见证英国国际贸易大臣利亚姆·福克斯和浦发银行董事长高国富共同为浦发银行伦敦分行揭牌。2月6日,浦发银行伦敦分行举行开业仪式,这是2017年12月16日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后中英合作深化发展“黄金成果”的突出体现,对话成果中包含的金融开放内容,为中英双方在金融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础。
 
  根据成果内容,中英双方会继续支持各自银行在对方国家扩大投资经营,鼓励两国银行通过深化跨境合作持续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亚洲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共同牵头建立中英净额结算工作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在伦敦设立分支机构,伦敦金融城也将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积极作用。此外,双方还在监管层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例如英国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决定授予中国农业银行伦敦分行牌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伦敦办公室,以进一步深化中英银行业联系。“对话成果有利于中资银行不断加强海外布局,开拓更多海外业务,加强银行业的开放以及与各国的经贸合作。”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胜称,目前中资银行在英国已经做了广泛布局,在英开展的业务种类也较为全面。各银行也在不断争取早日设立分行,以拓展更多业务。而随着中国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银行业外资引入力度将不断加大,服务能力将进一步提升,跨境合作、协同创新将不断深入。
 
  银行业对外开放路线图
 
  据陈胜介绍,早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之前,外资银行就已开始在中国市场尝试设立分行,但经营范围仅限于外币项下的商业银行业务;中国入世后,承诺金融业5年过渡期内逐步向外资开放,5年过渡期后实施全面开放。2001年~2006年,银行业加速了开放进度:一方面,外资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扩大;另一方面,外资银行母行也开始尝试以战略合作者身份入股中资银行。2006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银行业准入门槛下降,外资银行开始享有“国民待遇”,大批外资分行改制成为外资法人机构。然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外资银行母行财务压力的剧增迫使其出售海外资产用于补充其自身资本金,同时囿于监管规定,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一直未能放开。
 
  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推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的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等五个方面的22项措施中,包括要持续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强调要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继续精简负面清单,抓紧完善外资相关法律,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政策落实有待法律跟进
 
  陈胜注意到,中英财金对话就银行业再开放也提出“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陈胜认为,这一提法与此前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时达成的共识保持一致,反映出中国对外资准入基本态度,这对外资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然而这一政策的落实仍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目前,外资在我国参与银行业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等。陈胜分析称,参与形式大都是境外银行设立境内独资银行或境外银行与境内股东设立合资银行,而境外非银行机构参股境内中资银行的情况较为少见。随着外商准入限制的放开,不可避免地会有境外非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人拟参股甚至控股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情况。同时,监管机构对外资的资格认定也非常严格。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能否理解为《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条中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仍有待政策的进一步明确。另外,如果一家已在中国设立独资银行的外资银行控股国内一家中小商业银行,囿于银监会对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一参一控”的要求,该外资行还能否依据最新的政策实现由参股到控股中小商业银行的诉求,也有待政策的认定和规章的调整。
 
  金融业开放尚存空间
 
  对于其他非银行金融牌照的开放进程,中英财金对话对外商独资或合资的电子支付服务供应商申请银行卡本地清算牌照作出了积极的政策导向。“在支付以及银行卡清算领域是存在进一步放开外资比例的空间的。”陈胜认为,在支付业务方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令)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但该“另行规定”至今未能问世。实践中,已经有两家外国公司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获得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但其获批业务范围均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也未包含“网络支付”业务。在银行卡清算领域,有关规定虽明确了外资可申请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但并未对外资持股比例作出限定。
 
  “支付、清算领域开放能够落实到何种程度还需要进一步观察。从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外资引入力度将不断加大,其服务能力也将进一步提升。跨境合作、协同创新将会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开放而不断深入。”陈胜认为。(何芬兰)
 
  转自: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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