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文物移交有时间表了!国家文物局发布试行办法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6-09-08





  9月2日,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印发《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办法》所称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进行考古活动中获得,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实物资料。


  《办法》明确,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应坚持文物安全优先、科学评价分类、规范管理利用的原则,兼顾国家级、省级和遗址所在地收藏单位的合理需求。国家文物局依法指导全国移交工作,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移交工作。


  《办法》规定,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将文物移交给指定的收藏单位;不具备出版报告条件的,应在提交考古结项工作报告或发表考古简报后6个月内移交。考古发掘单位需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具备接收条件的收藏单位共同编制移交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并签订移交协议。拟移交文物存在重大争议、跨省域承担的考古发掘项目,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办法》强调,接收文物的收藏单位必须在接收后一年内完成文物建账、建档、定级工作,做好保管、保护、研究与展示利用,并保障考古发掘单位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规定的发掘单位或未能履行职责的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将依法处理或另行指定接收单位。(记者 田云华)


  转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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