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山西省水利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立法在推动山西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凸显。2021年初,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水政提升三年行动”,秉持“能落实,可操作,真管用”地方立法原则,与国家《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立法同频共振,聚焦水利重点领域立法重点和难点,用不足两年的时间推动完成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等5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地方水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创新工作亮点纷呈。
通过修正《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增加了水资源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等约束性条款,从区域整体上立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出台的《关于加快实施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方面职责等规定。
修订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通过进一步明确泉域保护规划等泉域保护制度设计,泉域水资源评价行政许可规范设定,具化泉域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限制和禁止性规定等方式,大大增强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
通过“三法合一”方式出台的《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坚持全流域“一盘棋”理念,去旧增新制定新的《条例》,标志着依法治汾进入新阶段,一是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强化汾河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二是依法将汾河保护纳入国土空间、水资源、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强化规划约束;三是系统推进汾河流域水生态、水环境综合治理,维护汾河健康生命,实现人水和谐共生;四是立足“四水四定”,在流域水资源超载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生态水量保障、汾河源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约束性规定;五是科学把握流域自然本底特征、水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规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生态功能保护线、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等范围,实施严格的法律保护措施;六是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实行部门联动,协调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七是聚焦重点执法领域,赋予有关部门法定职责,严厉查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违法行为,并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下一步,山西省将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新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水法治保障能力,用法治力量支撑和保障做好山西水的大文章这一工作目标,结合国家水法、防洪法修订等立法工作新动态,推进完善水利地方法规体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进一步增强水利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努力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范珍)
转自:山西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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