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要求,落实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夯实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反垄断指南、部门规章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覆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等反垄断领域基本制度,反垄断工作迈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反垄断步入法治轨道。2018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过十年“运行”,完善配套立法逐渐“驶”上快车道。《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2月7日起施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等5部规章、8部反垄断指南和指引相继出台,统一反垄断执法的程序、标准和尺度,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明确的规则指引。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反垄断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增加了与互联网反垄断相关的条款,不但首次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标,还分别将“数据”“算法”等列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伴随着2022年反垄断法完成修正,我国关于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及相关政策不断细化。对于上述四部配套规章的主要修订内容,市场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针对监管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与扩充。
一是细化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细化行政约谈的内容、程序、方式等;明确横向垄断协议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明确轴辐协议中“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具体表现形式;细化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明确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控制权”、“实施集中”等的判断因素;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计算等。
二是优化监管执法程序。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义务、被调查单位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的义务,将消除相关竞争限制作为执法机构结束调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议的基础;完善关于未达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和调查规定;优化经营者集中审查简易案件程序;规范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查处中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和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等。
三是强化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针对垄断协议中负有个人责任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申请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幅度;夯实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人及其代理人的责任义务,优化受托人选任规则等。
2022年是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迈向更高水平的一年,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持续加强,经营者集中审查提质增效,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有力有效,公平竞争文化建设多措并举,反垄断监管执法能力持续提升。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全国依法办结各类垄断案件187件,罚没金额7.84亿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4件,公开处罚32起未依法申报案件,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874件,有力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反垄断工作如何开展?在日前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暨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部署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反垄断将重点做好五方面工作:锚定一个大市场目标,着力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服务质量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着力提升市场竞争活力和质量;强化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保障,着力提高反垄断监管执法效能;守好发展安全底线,着力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着力强化公平竞争治理整体合力。(文言)
转自: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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