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就美国针对中国医药企业维生素C反垄断案的裁决发布声明,称美国法院的决定显失公正,“将继续支持相关企业提出上诉。”
近日,华北制药披露,其全资子公司维尔康在3月15日收到通知,在美国涉及VC反垄断一案中,陪审团认为维尔康操纵VC涨价,裁决维尔康赔偿原告5410万美元。而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而1.6亿美元赔偿金相当于华北制药2011年净利润的8倍。
据介绍,华北制药之所以面临判罚,原因是位于得克萨斯州和新泽西州的两家美国公司起诉中国维C出口商多年串通提价,让美国维C价格由2.5美元一公斤上涨到了15美元一公斤。由于另外两家中国制药企业采取了庭外和解,只有华北制药或面临天价判罚。
华北制药投资者关系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美方法院的正式判决文件。一旦收到文件,公司将启动上诉程序。
中国医保商会对此事件保持高度关注,并声明,“本案已持续8年多的时间,而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将继续支持相关企业提出上诉,寻求公正的结果。”
据悉,美国时间2013年3月14日,纽约东区联邦一审法院对维生素C反垄断案做出决定,认为原告所指控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操控维生素C产品价格负有相关法律责任。本案其他涉案中国公司——江苏江山制药、东北制药、石药集团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其中,石药集团附属维生素制药与原告达成和解金额高达2250万美元。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认为,美国法院该决定显失公正,无法令人接受。首先,华药集团不是也从来不是维生素C分会的成员,且从未涉及本案中的有关行为,因此华药集团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次,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在中国健康网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吴惠芳看来,法律是有缝隙的,只要认真研究是有转机的;另外,此案是美国首起走入审判程序的中国公司反垄断案,这一裁决说明将来中国公司必须和他人一样遵守相同的规则。
另据本报了解,中国维生素C行业的供需格局并未出现改变,行业进入寒冬。“整个维生素C产能大幅超过需求,价格短期内也不会出现回暖。”华北制药上述人士这样表示。事实上,中国维生素C的龙头企业都已经开始谋求转型,以期降低维生素C业务的占比。(宦璐)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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