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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收入增长放缓不利消费平稳增长

  当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形势分析


  当前,我国农村居民的收入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来源: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这四项收入增长面临更多障碍,这其中有宏观形势的影响,更有制度性困难存在。


  1。农民工收入增长承压加大


  当前,我国农民工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达到50%以上。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实体经济经营困难的背景下,工资性收入增长面临许多实际问题。


  第一,农民工流动趋缓。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2011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持续回落。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0.5、1.5、0.5和0.6个百分点。由于总体宏观形势不好、在外务工不稳定、市民待遇难落实,许多回乡农民不愿再外出打工。


  2016年上半年,农村外出务工劳动力总量同比增加73万人,粗略估算与2015年同期相比回落103万人。多省市已经开始面临农民工返乡就业大潮。河南省今年1-2月农村转移劳动力在本省就业的比例达到90%,今年过年后有21万人希望返乡就业,比去年增加11万人。


  第二,工资增长势头放缓。在流动趋缓的同时,农民工工资在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多个行业陷入低潮的环境下,增长势头开始放缓。2015年,中国农民工人均月收入3072元,比上年增加208元,增长7.2%,增速比上年回落2.6个百分点。其中,制造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6.7、4.4、2.2和4.1个百分点。在收入增速放缓同时,更多的农民工遇到了拖欠工资问题。


  2016年上半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月均收入3202元,同比增长6.7%,增速同比回落3.1个百分点。部分建筑业、制造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持续低迷,企业新增用工缺口开始收窄;农民务工工资水平在经过前几年快速提高后,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农民工工资水平增幅趋缓,加之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比例总体偏低,技能水平不高的问题较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工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和更高水平增收。


  第三,工资被拖欠比例提高。调查数据显示,建筑业和制造业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灾区”。2015年,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2%,较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制造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8%,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为0.7%,提高0.2个百分点。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比重均为0.3%,与上年持平。


  2。农业经营性增收困难加大


  2015年,受农业丰产、进口增加、需求偏弱及国际价格下跌等影响,我国农产品市场价格总体下跌,主产区农民收入损失较大,作为农民的传统支柱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性收入增长有限。同时,2016年部分农业政策调整将影响经营性收入增长。


  第一是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调整。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每50公斤118元,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2016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早籼稻比2015年下调2元,中晚籼稻和粳稻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第二是种植业结构调整。2015年11月,农业部制定下发《农业部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调整优化非优势区玉米结构,力争到2020年,“镰刀弯”地区玉米面积调减5000万亩以上。2016年休耕轮作将逐步开展,玉米面积将调减1000万亩以上,黄河流域、长江流域棉花种植面积可能继续下滑,主产区油菜种植面积减少20%以上。


  第三是临储政策调整。同时,玉米临储政策大幅调整为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如果2016年玉米价格保持在0.95元/斤左右,比2015年下降0.05元/斤,按玉米常年产量560亿斤计算,农民将人均减收225.1元。一些土地出租农户根据对临储价继续下调的预期,把土地租金下调1000-4000元/公顷,这部分农户的实际收入将受一定的影响。


  此外,近些年来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逐年上升,造成了农业生产成本的上升。总体来看,我国农产品价格“天花板效应”和生产成本“地板效应”明显,依靠传统农业增产增收的难度加大。同时,农村劳动力短缺,在家劳动力主要以50岁以上劳动力为主,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接受水平有限,影响现代农业的推进,依靠转型升级提高效益短期效果不明显。此外,国家相关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补贴标准和范围基本成熟,难以持续推动农民增收。


  3。农民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增长乏力


  近几年来,农村重点领域改革试点有序开展。截至目前,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33个县市、区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分类推进,农民股份合作试点继续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已经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试点启动。但是从今年情况来看,大部分改革仍处于试点过程中,对农民整体影响还未显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仍然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作为农民转移性收入的主要来源,财政收入在宏观经济放缓、企业经营困难的背景下,难以保持之前的高速增长状况,甚至出现负增长。受此影响,农民转移性收入将增长乏力。


  农民增收缺乏内生性持续动力


  为什么在大力促进农民增收政策频繁出台的同时,农民收入增长并没有实质性飞跃?根源可能不在于政策效果不佳,或者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太大。根源还是在农民所拥有的资产不具备清晰的、完全的产权。缺乏明确、完整的产权,就缺乏市场正确定价的基础,农民能够从所拥有的资产中获得的收益就持续被低估,收入就无法快速增长。农民拥有的资产主要包括自身的人力资本、经营性土地和自建房。


  1。人力资本产权不完善导致人力资本价值低估


  对于农民来说,自身的劳动力或者更广义下称为人力资本是自身拥有的第一资产,使用它能够获取的收入有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农民通过农地劳作获得的劳动收入。这部分收入,特别是基于粮食市场的收入,由于粮食市场的非市场化因素较多,粮食价格无法正确反映市场供需关系,从而无法对这部分劳动给予合理定价。


  第二种形式是在农业人口的劳动力转移大潮中,农民入城工作,成为农民工。与务农相比,农民工的收入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还有差距。刨除农民工所受教育等因素对人力资本的影响外,体制上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居住权、就学就医权、购买住房权等,隐性削弱了农民对自身劳动力的处置权,由此导致其人力资本的出价一定程度上被压低。


  2。经营性土地权利缺失影响农民合理收入


  农民的经营性土地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事实上,从小岗村开始的农村土地承包制是在坚持农村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对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权利的一种明确方式,即除去不讨论所有权外,经营性土地在承包合同里可以对经营权、流转权、收益权等进行规范。对于经营性土地来说,关键权利应该是流转权或者说处置权,即承包者可以经营土地,也可以通过谈判、签订合同等方式将经营权转给他人,获得相应的报酬,而并不需要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事实上,农村经营性土地的流转权目前仍然是缺位的,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分散式小农经营方式向大规模现代化农业的转变。


  对于土地流转权,一种最大的担心在于自由流转可能带来的土地兼并潮会导致失地农民生活困难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问题。事实上,我国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土地兼并潮确实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但必须明确的是,这并不是明确土地相关权利的后果,而是明确土地产权后缺乏强有力法治保障的后果。


  3。自建住房处置困难导致财产性收入被低估


  农民自建住房,原本应该同城镇居民住房一样,具有较大的保值增值功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资产。但非常明显的是,农村住房的处置困难远远大于城镇商品房。这里牵涉到农村宅基地的权利界定问题,同时还涉及农村居民十分缺乏有效的、便捷的金融资源,无法将手中资产通过抵押等形式获取收益的问题。最近一年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已经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试点启动。但是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改革仍处于试点过程中,对农民整体影响还未显现,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仍然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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