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频道
农业频道 收藏本文章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电邮给朋友
土地流转: 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初见端倪

        土地流转: 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初见端倪——来自三门峡市的调查


        最近,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针对土地流转情况对三门峡等地进行了走访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从2008年以来,土地的流转进程加快,土地流转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实现了农业效益最大化。但也存在土地流转率低、流转期限短、农民对流转意愿不强等一系列问题,亟待破解。


        调查显示,3年间,三门峡市土地流转进程加快,形式多样。2007—2010年,全市土地流转面积分别为3.99万亩、6.16万亩、11.16万亩,24.7万亩。2011年上半年流转27.9万亩,比上年末增长13%。从土地流转形式上看,全市各地分别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保底分红等多种流转形式。在参与土地流转活动的农户中,农户间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2011年上半年,农户间流转面积21.95万亩,占流转面积的78.7%;流转入企业的1.83万亩,占6.6%;流转入其他主体的面积2.72万亩,占9.7%;流转到专业合作社的面积1.4万亩,占5%。


        调查表明,土地流转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增加了农民收入。灵宝市苏村乡海拔800—1000米,光照充足,自然环境独特,依托企业,采用“公司+基地+标准化+农户”的模式,成立了高山果蔬专业合作社,建立了供港蔬菜示范基地,到2011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蔬菜大棚500亩、露地蔬菜300亩,年产优质无公害蔬菜4500吨,全部供应给香港“麦当劳、肯德基”快餐店和大型超市。年均产值760万元。 


        另外,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土地规模化、产业化初见端倪,实现了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村土地流转既解决了部分外出务工农户的后顾之忧,又为部分缺地农户增加收入创造了条件,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调查发现,土地流转仍存在不完善、不规范的地方。


        ——流转率不高,流转期限不长。目前,三门峡市土地流转率10.59%,低于全省 11%的平均水平。从流转期限看大多数农户由于对未来地租上涨把握不定,不愿长期流转,流转期限一般在3-5年,这样就束缚了流转大户的手脚,使其不敢在大型农机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更多资金。


        ——流转范围较窄,流转不规范。土地流转普遍存在着“三多三少”的现象,即亲戚、朋友或熟人之间流转多,向经营大户流转少;单块零散流转多,整村整组连片流转少;本村本乡成员之间流转多,向外乡、外村流转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市土地流转的进程。


        ——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管理服务机构功能不完善,中介服务组织、价格评估体系以及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有些农户只是通过口头协议进行流转,不签订流转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调解中缺乏有力的依据,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有的流转户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违背了土地流转原则。


        ——流转意愿不强。一方面,目前,农村的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多数农民主要收入来源仍以种植业为生,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对于流转土地有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实行粮补政策后,土地收益得到提升,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个别进城农民宁愿土地让别人代耕代种,也不愿意流转土地。


        ——流转缺乏政策性的支持。一是融资受限。流转大户从事高效农业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租赁金中,而现行金融政策限制用流转的土地及临时建筑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融资,部分经营大户在进行前期基础性投资后,后续资金跟不上,持续发展受到很大限制。二是政策扶持不到位。农业项目投资回收周期比较长,土地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条件双重风险,很多流转大户望而却步。三是流转法律保障环境较差。


        调查报告对加快土地流转提出了对策建议。


        第一,弱化并最终破除二元结构。统筹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改革,使农民工在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等取得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从根本上使农民工及其家庭实现在城市“安居”。积极推进城镇化建设。把中小城市作为吸纳农村人口就近转移的重要载体,推动城乡之间资源均衡分配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要增强城镇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成城镇居民,不断提升城市化率,为土地流转提供发展空间。


        第二,积极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包括资金支持、政策支持、信贷支持等。


        第三,健全监管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和标准;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和仲裁机构。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积极提供“转前、转中、转后”服务,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工作。(高占森)

 

来源:中国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