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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多措并举实现不良贷款双降目标

  近年来内蒙古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金额、不良贷款率增长明显。2016年,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内蒙古金融办迅速采取措施,一方面加强调研和督导,详细了解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成因、发展趋势,督促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管理理念,加大存量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力度,坚决遏制新增不良贷款。


  与此同时,内蒙古金融办组织各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召开专题座谈会,协商和部署化解不良贷款工作。一是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清收一批、转让一批、续做一批、重组一批、核销一批、抵债一批”制定分类处置计划,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并按月统计分析,跟踪不良贷款化解进展。二是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全、市场广、渠道多”的优势,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调对接,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并要求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着重研究和分析多家地方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处置需求,在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针对单一企业(集团)贷款金额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多,不良贷款化解难度大的实际情况,会同内蒙古银监局推动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合力,严防新增大额不良贷款,对于企业提出新的资金需求且有充分理由的情况,债权人委员会可通过银团贷款、建立联合化解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内蒙古金融办还要求各债权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并且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目前,全区已经推动成立530多家债权人委员会,重点推动部分大型企业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工作。2016年,全区已累计清收和化解不良贷款300多亿元,与去年初相比,全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分别下降7.39亿元和0.54个百分点,实现双降。


  为了建立系统性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强化近期目标、规划远期目标,内蒙古金融办提请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见》,提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15条具体措施,使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化解工作有的放矢,有章可循;提请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金融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风险处置、监管协同、市场化解、信用约束、失信惩戒和行业自律7项措施,建立和完善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机制。2017年,内蒙古金融办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部署,继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防控金融风险,助推自治区经济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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