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万亿资产迎新规 信托登记9月1日正式启动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苗艺伟    时间:2017-08-31





  8月30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9月1日起,信托登记平台将正式上线,信托登记启动。与今年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新增3个月的宽限期和新老划断机制,并强化了对登记信息的保密要求。
 
  首先,银监会明确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在过渡期间与前后的执行办法。
 
  在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过渡期内,各信托公司应当在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进行信托登记的同时,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等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产品报告。过渡期结束后,前述产品报告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与此同时,对于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原则上不补办,但是20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存量产品,应当在2018年7月1日前按照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补办信托登记。
 
  其次,在登记信息上,信托登记包括了“信息登记”和“权属登记”。《办法》规定,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开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但任一民事主体仅可以开立一个信托受益权账户。
 
  平安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托受益权账户的开设将有利于受益人查询自己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状况,利于信托产品的透明化运作,以及后续信托受益权在条件成熟时进行流转或质押。
 
  但同时,上述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对信托公司产品运营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披露将更加透明化。因为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贯穿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等各个节点,全程记录信托的运行状况,证明任一登记时点的信托财产状况,委托人/受益人和监管机构将全面了解信托融投管退涉及的核心要素变化情况。”
 
  再次,《办法》特别重视信托登记信息的保护,对信托登记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特别是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信托登记信息的保密、查询、披露做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分级查询制度,以满足各类需求,和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大幅度强化了对信托登记信息保密的要求。
 
  最后,信托受益权一直以来无法定质押登记部门,妨碍了信托受益权的流通。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进而搭建信托受益权转让和质押登记平台,可以为未来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包括但不限于受益权转让及质押等)并由非标资产转换为标准资产提供基础。《办法》将有利于后续信托产品的发行和交易流转。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透露,截至6月底,中国有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办法》明确,信托机构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等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办理,并将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转自:界面新闻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