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青睐“337调查”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姜业宏    时间:2017-03-22





  3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启动“337调查”,以确定联发科等4家公司是否侵犯美国超微公司的专利权。


  近两到三年,美国“337调查”作为贸易救济调查的一种形式,已经逐渐由偶发案件演变为多发案件——钢铁、轮胎、平衡车、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产业在应付反倾销、反垄断调查之余,不得不面对“337调查”这块硬骨头。记者从中国贸促会了解到,2016年,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达到23件。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遭受该调查最多的国家。


  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发起的“337调查”为何越来越受到美国企业乃至政府的青睐?


  贸易知识产权化


  “337调查”最早得名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已历经多次修订。该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例如专利侵权、垄断等),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有权调查有关专利和注册商标侵权的申诉,此外也开展涉及盗用商业机密、商品包装侵权、仿制和虚假广告等内容的调查。


  有分析人士认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在知识经济成为新经济形态的时代,很多中国企业的视角仍然停留在传统制造业上,还未适应知识经济带来的生产力的变革,这让中企在面对新的游戏规则时有些力不从心。


  “而这个新的游戏规则,是由法律体系非常完善的美国主导,他们的想法是从知识经济中‘榨油’。”分析人士称,例如,美国早已针对全世界推出了反垄断法,这个体系是最早的,也是最完善的,企业的海外扩张、并购,都会受到此法的约束。


  现今,中国出口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被诉侵权的案件也不断增多,美国企业当然更青睐其本国主导的调查体系,而“337调查”因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已经被一些企业异化为不正当竞争手段。


  周期短影响大


  在“337调查”制度下,ITC在启动一项调查后,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会在12至16个月内作出裁决。GreenbergTraurig律师事务所律师MarkG.Davis告诉记者,“337调查”的诉讼程序远快于需要2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除了较短的调查周期外,美国“337调查”一旦认定被调查产品构成侵权,对该产品产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MarkG.Davis说,如果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进入美国市场的资格。


  不同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期间存在许多不予公开的商业数据,“337调查”广泛且快速的证据开示贯穿诉讼程序始终,这种近乎全透明的调查制度给被诉企业抗辩带来了更大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开始玩弄制度漏洞。2016年4月26日,美国钢铁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中国输美部分碳素钢和合金钢产品进行“337调查”,中国涉案企业达40家。


  “337调查”工具化


  在MarkG.Davis看来,美国钢铁公司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准备并不充分,虽然提出了反垄断密谋、窃取商业秘密以及使用虚假原产地标识三项指控,但没有提供有力、严密的证据。“美国钢铁公司的策略是利用高额的诉讼费用打消被诉中国钢铁企业应诉的念头,并利用证据开示这一过程来证明其控诉。”


  毋庸置疑,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但同时也应看到,按照美国法律规定,“337调查”不仅监督国际贸易,也管控美国国内的州际贸易,因此,其执法对象不仅是外国企业,也涉及美国本土企业。例如,苹果公司就曾位列被调查名单中。


  “‘337调查’不专门针对中国,ITC也并非总与中国企业过不去。”上述分析人士认为,实际上,“337调查”没有国别的针对性,只是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利用“337条款”约束其他公司已成趋势,比如日本企业就比较多地用过这个方法。


  美国对华发起的“337调查”其实只是冰山一角,更应引起中国企业注意的是“337调查”工具化的趋势。中国企业“走出去”必须更加关注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维权。(本报记者姜业宏)



  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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