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二度征求意见 “反垄断”与“实名制”提上台前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17-08-01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2015年11月对意见稿征求意见后,三年内第二次对快递条例进行征求意见。


(资料图片 来源于网络)

  快递条例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同时,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

  业内人士表示,快递条例是快递行业最高法律准则,这次改进将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与经常出现的问题,不再像过去“法未出,先落后”,有着较强的可执行性。

  据记者了解,此次快递条例对此前常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等问题的赔付纠纷做了明确规定。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此外,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

  至于常见的信息泄露问题,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而在快递企业方面,意见稿也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若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事实上,国家邮政局早前曾表示,2018年底将实现实名收寄信息化全覆盖。此前,国家邮政局在全国153个城市启动了实名收寄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采取集中培训、课件辅导、实地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各地各企业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截至6月底,国家邮政局实名信息监管平台已接入邮政EMS、顺丰、“三通一达”、百世等十家主要品牌寄递企业,占行业业务总量约90%;全网信息化实名收寄业务量累计完成3亿件,日均已逾500万件。

  对已成为行业投资重点的快递柜,意见稿也给出了明确意见。意见稿认为,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意见稿表示,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电子快递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

  同时,国家还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并完善进出境的快件管理。意见稿称,要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此外,意见稿还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除政府性的垄断外,在资本的推动下,现阶段企业方面也出现了垄断现象。如前一阶段阿里平台对顺丰的封锁以及京东与天天快递、圆通的矛盾。

  据了解,京东平台近日切断了天天快递的信息接口,并向商家发出通知,建议平台用户选择京东物流、顺丰、中通、韵达和申通等提供的快递服务。这一举动被外界认为,京东对除顺丰、中通、韵达和申通之外的快递企业进行“封杀”。

  京东方面表示,在2017年上半年度的综合评比排名中,天天快递在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方面得分都较低,位于所有快递中的最后一位,同时还存在部分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为了确保用户和商家在使用物流服务当中的体验,京东从7月31日起暂停天天快递服务。后续将持续与天天快递保持沟通并希望其能提高服务质量,并会依据其提升方案决定是否重启合作。

  但不在京东推荐名单里的百世快递表示,京东方面对于“服务质量”的判定,既无以往官方公布的评定标准及排名公示,也无对第三方快递服务商出示的任何数据证明,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平性无法体现。

  对此,行业人士表示,京东在自建物流方面已投入数百亿元,尤其是近期京东成立了物流子集团,并将其作为未来盈利的重要方向。这就要求京东采取更为激进的扩张战略,争夺物流资源。

  “建议快递条例加强对企业垄断的判定。”上述人士认为,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判断是否存在垄断的权威性,并加大这一方面的处罚力度。

 


  转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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