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莫陷入商业贿赂误区 葛兰素史克中国曾遭商誉打击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时间:2020-05-1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失调下常见的经营者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的行为不仅损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有损各商事主体及其员工的职务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还会损害消费者等社会群体、地方甚至国家利益。


  在日前举办的合规新形势下的反商业贿赂讲座上,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涉外业务部总监项伟表示,商誉风险是商业贿赂给企业带来的最大风险之一。无论是行政罚款还是刑事罚金,对企业来讲存在金额上限,但商誉上负面的评价可能直接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或破产。


  项伟以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案为例介绍说,葛兰素史克曾经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跨国制药企业之一,贿赂门事件将这家公司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13年7月,因涉嫌严重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超过20名药企和旅行社工作人员被警方立案侦查。据了解,葛兰素史克中国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向政府部门官员、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行贿。此次事件给葛兰素史克中国公司带来了巨大商誉打击。


  日常经营过程中一些高危的商业行为以及商业惯例很可能涉嫌违法,而这些行为是企业经常忽略的。项伟介绍了三种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是销售返利行为。一家互联网医药企业A,通过自己设计的手机软件为医药企业投放广告,企业B是广告代理商,很多医药企业通过B企业去投放广告,企业B与企业A签订了委托协议,企业B帮助企业A寻找投放广告的医药企业,合同约定全年广告费达到1000万元金额,给予4%的返点。企业B在支付最后一笔广告费100万元的时候,就达到了约定金额。企业B抵扣了40万元的广告费返利,实际上企业A支付了60万元。但此时企业B提出要求,按照100万元的金额出具广告服务费发票,40万元的返利抵扣记为企业A向企业B支付服务费。该反向开票要求就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向交易相对方赠送礼物的行为。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除外。项伟举例说,一家企业在举办促销活动的时候,向每位客户赠送伴手礼及代金券,所涉费用被企业计入库存商品和普通商品销售成本,予以核销。企业本次活动过程中没有签订相关产品的订单。后当地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公司借活动机会给予能够对交易产生影响的交易相对方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建议企业把握送礼品的时间,如春节、中秋节,向交易对方赠送小额礼品,这样相对比较安全。如果在签署交易合同前或刚签署完交易合同后,送礼的目的性就比较强。”项伟表示,企业赠送礼品时尽量采取公对公的方式,避免私下送给敏感人员。在金额、礼品选定方面尽量选择以小额实用的台历、盆栽等寓意比较好的礼品。


  三是商业性赞助的行为。一家生产心脏起搏器的企业举办了一次大型研讨会,定向邀请了八名不同医院的专家,对公司产品进行宣讲。专家讲课的PPT是该公司准备的,公司也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了专家讲课费。行政机关认为企业给付讲课费,帮忙制作讲义PPT等方式影响了专家的授课内容,达到向参会医生宣传产品影响参会医生专业判断的目的,获得了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而构成了商业贿赂的行为。


  项伟表示,企业要确保学术会议是真实的。很多企业根本没有举办学术会议,而是假借会议之名贿赂相关交易人员。同时,应采用公账对公帐的方式支付赞助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记者钱颜)


  转自: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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