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近日印发,提出对影院发展和设备更新改造、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等方面予以“真金白银”奖励。
《实施细则》明确,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全额纳入山东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在扶持影院发展和设备更新改造方面,对规范经营的电影放映单位予以常态化奖励。对影院安装由中央宣传部和财政部确定的先进技术设备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在扶持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方面,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支持摄制影片成效显著的重点电影制片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每年度扶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单位5年内扶持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
对入选中宣部重点项目,或省级围绕党和国家重要时间节点,反映重大革命历史和现实题材,并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山东立项影片(包括省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确定,山东参与联合摄制,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影片),给予出品单位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转自: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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