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对演出经济机构、演员从业行为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通知》要求,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失德演员;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演出,应当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以假唱欺骗观众或者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予以处罚。
同时,从事营业性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从业人员需通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考试,持证上岗。从事未成年人签约、推广、代理等演出经纪活动的演员经纪公司、工作室,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其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会等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正常观演之外的应援消费。
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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