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与此同时,《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下称《决定》)随税法同步实施。这是继环保税适用税额之后,根据税法授权,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又一地方税具体适用税额。
浙江省实施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综合考虑了浙江省人均耕地面积、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当前减税降费大背景,按照“税收法定、税负下降、结构优化”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对耕地保持现行税额标准;对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在税法授权幅度内给予优惠。
根据《决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50元、45元、35元和25元四档;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适用税额的60%执行。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决定》实施后,将对浙江省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挥积极的作用。
转自:浙江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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